巡回审判制度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其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现阶段的农村实际,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巡回审判工作,切实发挥巡回审判关注民生,司法为民的作用。对规范和完善巡回审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巡回审判规则。为切实规范巡回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以规范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运行,使巡回审判中的每一环节都统一于法律框架之下,真正做到司法行为有法定,有章可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确定办案地区。巡回审判制度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实行的地区大多为农村及山区。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2、规定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一方当事人因特殊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属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般性案件的、经查明属刑事案件的。3、缩短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外出巡回办案一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巡回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4、确定人员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巡回审判的法官在职责划分上可以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一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
2、巡回审判应以庭前调解为主要方式。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同一乡镇内的群众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稳定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为了能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避免一个纠纷的解决却导致更多纠纷的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其解决的方式不能仅仅是单纯的刚性的法律手段,而应该是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对案件直接进行开庭审理,有时候就很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想效果。遇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有较大差距的案件时,就很难做到使老百姓“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了。 此时,如果进行庭前调解,法官就可以运用常识来解决纠纷。法官的个人魅力就可以展现。他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暂时摈弃那种运用在先的规则进行机械适用的普遍做法,采取个体主义的解决模式,充分的运用道德、伦理及情理。
3、明确巡回审判中法官的职责。针对法官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能动性欠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将巡回审判纳入目标管理,细化责任。针对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的现状,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和依申请(职权)取证的权利,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4、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其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之相比,由相对中立的法官进行裁决的司法裁决模式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民调组织在行政上并无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实践工作中, 巡回法庭所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巡回法庭诉讼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5、切实保障巡回审理的安全和严肃性。由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的淡漠,巡回审判组在农村开庭审判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群众肆意破坏庭审纪律的情况。尤其是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往往破口大骂,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以上这些情况,审判人员一般都难以完全控制。因此,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的案件时,巡回审判最好有法警参加,以维护法庭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审理的严肃性及当事人与审判人员的安全。
6、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巡回审判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基金,制定严格的经费落实监督保障制度,指派专门部门严格督促落实,夯实巡回审判的物质基础。
巡回审判制度是提升人民法律素质的重要载体,是对法制建设的铺垫、夯实,这一过程不可或缺。因此,巡回审判活动在许多地区应大力推广,并应各地实际不断予以规范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