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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类案及特点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08 16:00:03


对相邻关系理论的研究和分析,其根本是为了指导和规范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物尽其用的财产效率,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推进社会文明进程。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和在对当地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调研的基础上,对相邻关系的主要类案及特点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类案

1、 通风、采光、通行传统相邻关系纠纷居高不下

在桐柏县近年来审理的各类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仍高居首位,达到40%左右。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纠纷一般发生在以户为单位的私有住宅之间或公房的左邻右居之间,影响程度轻,涉案人数少,此类案以小城镇和农村为多发区。案小矛盾大,寸土寸光阴寸步不让。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土地的密集化利用,现今的通风、采光纠纷亦多发生在多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之间,影响面广泛,程度轻重不一,涉案人数众多。相邻通行关系也在过去一般以历史形成的通道纠纷为主,所涉当事人仅以户为单位的情况翻新出几个毗邻的住宅小区之间的通行关系,此类纠纷与不动产价值尤其是利用价值密切相关,且多以群讼形式出现。

2、 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时有发生

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极大地提高,人类生产、生活的空间得以扩展,并且人口的膨胀和城市化的突飞猛进,地表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十分需要对空间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使得人类生产活动已从地表平面扩展到地表上下的立体空间。对空间利用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使得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成为相邻诉讼的又一热点,时有发生。如网通公司与铁通公司相邻管线铺设纠纷2005年和2006年曾一度在我省多县市形成诉讼。

3、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异军突起

20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步履迅速,城镇人口日益增长,由于城市土地的有限性和我国住房制度已转化为多元主体商品化制度的市场供给模式,以居住房屋为主体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空前繁荣。万丈高楼拔地起,高层建筑物栋栋相邻,以往的平面相邻关系转化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立体式相邻关系。此类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以往是纠纷多,成讼少,但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此类相邻关系纠纷将异军突起,大量涌入法院。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的比重仅次于通风、采光、通行传统相邻关系纠纷。

4、 相邻环保纠纷有所上升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健康、生活和生存相关的环境权利,该类纠纷案件势必有所上升。该类纠纷案件受害者具有地域性,矛盾比较尖锐、群讼现象突出。就涉诉相邻环保纠纷的产生源大致可分以下几类:一、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伴随施工作业而排出大量的如噪音、震动、粉尘、煤烟、恶臭、光电等致相邻不动产遭受损害。二、不动产日常生活利用所生不可量物的近邻妨害。三、铁道、港口、飞机场、高架道路环线、垃圾污水处理等作业造成的近邻妨害等。

5、相邻权利人扩张解释现行法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亦有出现

相邻权利人有意识的扩张解释现行法,主张相邻利益,如私密权、隐私权、眺望权、安宁权等等,致法院受理不动产相邻纠纷领域中出现不少全新的问题,对相邻关系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

经调查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除表现出发案类型多样化、诉讼主体多元化、群体化、纠纷矛盾对抗激烈、处理难度大、调解率低这些特点外,受社会客观因素的影响,相邻关系纠纷在案件类型和争议内容上均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 传统相邻关系纠纷内容呈现新的特点

在城镇建设的高速发展中,传统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排除妨碍案件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不再仅局限在以户为单位的私有住宅之间或公房的左邻右居之间,还扩展到商用房屋及周边的有关权利人。相邻关系的主体也从所有人向其他利用人扩展。如租赁权人、业主委员会等等作为主体提起诉讼等现象。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如一幢建筑物是否影响通风、采光及影响通风、采光的程度大小等,往往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 建筑物区分所有容易引发相邻关系纠纷

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居住的多户居民,既享有对自己房屋的专有权,又享有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在楼梯、过道、墙体等共用部分的使用过程中,各户居民出于方便自己的目的,不征得他人同意随意利用,如堆放物品、张贴传单、广告等极易发生争执,引发相邻关系纠纷。

3、 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大量增加

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的环境因素成为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充,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多样性,除以往的通风、采光、通行等仍然占相当比例外,噪音、粉尘、排烟等不可量物侵害也被列入排除妨害之列。

4、 互为诉讼的双向型诉讼增多

所为双向型诉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以对方侵犯自己的权益而发生的诉讼。即你告我,我告你的互告情形。如陈某诉尹某其墙后树枝妨碍,则尹某诉陈某水路排水两案即属于此。这种互为起诉的双向型诉讼,在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相邻关系纠纷相邻方的诉求多数为原容忍状态下的轻微相邻妨害,诉因常常并不是以方便自身不动产利用为目的,而是出于报复泄愤、无理取闹的权利滥用,或是耐以施压寻求妥协以达成维持现状或者共同作出让步平衡利益。

5、预防性维权诉讼受到重视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极大提高,对尚未完成、可能在将来发生妨害后果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进行预防性维权诉讼,相邻关系权利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以减少或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在损害有可能发生而尚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就提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提前排除妨害。

6、 法律关系复合交叉难以区分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常会出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与物业管理合同以及相邻关系与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还会出现相邻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交叉。

7、 公益性维权诉讼主体多样

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中,相邻关系比较复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由谁负责维护公共利益尚无统一标准,诉讼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主体,既有某个业主或多个业主联合,也有物业管理公司。

责任编辑:王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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