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审理难点:一是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滞后性与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之间的冲突,二是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三是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难以有机统一,四是群体性诉讼中权衡利益的司法难题,五是相邻权诉讼时效问题,六是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七是相邻关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更加细化、具体。为人民法院的相邻关系审判工作提供了法条依据,针对近年来相邻关系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尖锐、纠纷处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等问题,从相邻关系的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在调研基础上制定《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进一步明确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限度,妨害程度及赔偿补偿范围标准,受害人一般忍受的构成要件,相邻关系侵害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诉讼时效适用等相关内容,使相邻关系法律适用明晰化、易操作。主要设想及观点有:一,相邻关系的主体予以明确界定,《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不仅是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经营权人、使用权人、采矿权人、承包经营人、使用权人还应包括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利用人。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相关所有人及使用人的不动产利用行为,充分发挥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还有利于明晰责任主体,减少适用分歧。二、相邻关系的范围限度予以适当明确,相邻权益的效力范围及于土地及建筑之上的空间及其地表之下应予明确,规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空间利用行为,使诸如因工作物凌空伸入他人庭院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得以受到法律规范的明确调整,并限制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空间及土地的不当利用,实现物尽其用的财产效用。三、科学界定通风、采光、日照类案的妨碍认定标准和补偿范围及标准,界定时应当考虑建筑物性质价值,影响程度,当地(以省市区为类别)经济水平等综合性因素、合理确定。四、明确受害人一般忍受程度的构成要件。对于相邻妨害的排除请求权并非都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相邻的受害人一般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忍受义务。对于被害人忍受义务及其程度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以一般社会人的忍受程度为限。客观上应当从加害者的角度考虑当时其排除妨碍的技术及其承受经济负担的可能性,即按照当时的技术手段对于该种妨害是否有预防的可能性、按照加害者的经济能力是否有承担防止妨害发生的可能性。五、明确相邻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相邻权纠纷存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情形。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侵权请求则严格地受诉讼时效限制。当竞合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在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内提起的诉讼有明确选择的,应当按照其主张的内容确定其请求的请求权性质,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没有明确选择的,应当以侵权请求权作为其起诉的诉因,按照侵权请求权的规则处理;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行使请求权主张的,则因已无法行使侵权请求权,可确定其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应按照物权请求权的规则,进行处理。
二、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
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非常昂贵。如前所述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的相邻关系制度是私法相邻关系、公法相邻关系及自律法相邻关系并存的局面,因此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如日本就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工事的审批实行严格的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防止日照纠纷的发生。可见,规范行政行为,实行事前救济,严格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此,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
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过程中,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同时,当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叉时,为利于案件及时、正确地处理,建议凡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先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可向当事人释明需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先行裁决,建议当事人撤诉或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 适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一些因房屋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墙面渗漏水、当事人要求予以修复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只要有相邻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管道本身存在问题,可不必进行鉴定,直接推断相邻一方的损失与另一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公平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创制目的和价值,对那些需要鉴定而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鉴定机构入室勘察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主张方的原因造成的,我们是否可认定该方当事人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以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及时审结案件。
五、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法律的规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其实就是授予了法官对于相邻关系的具体的案件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中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因为法律授以法官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已经从适用范围上进行了限制,这就是必须是在处理相邻关系的范围内,同时,法律所作出的指导性规定,又从适用的合理性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定,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在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情况下,目的是达到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