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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4 09:31:12


                                     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告

    当事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

    当事人:胡守忠。

    事实情况:

    桐柏县鸿运石材厂大理石矿在C4113302010117120101841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大理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有效期限:2013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2020年2月5日到期后,矿区范围内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属恢复与治理不到位。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院实地勘查,该矿区原采区存在高陡边坡,应当予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20年12月15日,经桐柏县大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自愿按照2020年6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编制的《河南省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书》《河南省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预算书》(项目总经费预算7729635.67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由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自愿负担。

    二、修复标准:按照按照2020年6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编制的《河南省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书》进行修复,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标准,并通过专家验收。

    三、修复时间:一年,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

    四、修复过程监管要求:修复过程实行监理制,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修复治理工程的实施过程和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五、修复后管理维护:修复工程验收通过后,管护期一年,管护期满后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六、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按照2020年6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编制的《河南省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修复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经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经检察机关确认后,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的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如果验收不合格,由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根据验收报告和2020年6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编制的《河南省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预算书》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未按照设计书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对应价款。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柏县鸿运石材大理石矿、胡守忠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经本院审查如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责任编辑: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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