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合法的收购与买卖,然而收购通过非法渠道取得或国家禁止流通的财物,社会危害较大的将受到刑罚的处罚,最终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近日,桐柏县固县镇村民蒋某因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份,河南省桐柏县固县镇居民杨某(已判刑)购买该镇魏岗村八一场组潘某家的十八棵杨树,三十六棵枫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后出售给蒋某,被告人蒋某明知该林木系滥伐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林木合立木蓄积20.05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蒋某表示服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