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收购明知是盗抢的犬只,近日,吴某被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负责古路沟冷库过程中,伙同他人收购明知是他人盗抢来的狗,价值共计5000余元。案发后,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伙同他人收购明知是盗抢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