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向原告孙某出具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却称没有收到钱,孙某称借款系王某已故父亲和自己已故丈夫之间的经济往来。借款关系能否认定?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8月17日,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1日,王某到孙某丈夫就医的医院向孙某出具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上同时有三个见证人签名。借条出具后,王某分多次向孙某转款13000元,下余款项未予偿还。孙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讼过程中,王某认可借条是其向孙某出具,但称该款并不是王某借孙某的款,而是因王某父亲与孙某丈夫是朋友,在孙某丈夫病危时,孙某让王某到医院,并称王某父亲欠孙某丈夫60万元,逼迫王某向孙某出具了借条。当时王某父亲正在监狱服刑,出具借条后一个月内,王某向其父亲询问,其父亲称60万元借款根本不存在,不应该还款。
法院审理:
办理案件时,因孙某丈夫和王某父亲均已去世,对当时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已无法查清,为弄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定:首先,借条系王某书写,并有见证人在场签名,王某辩称系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白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次,按王某陈述,系孙某称王某父亲欠孙某丈夫的钱,让王某出具借条。借条是2015年3月11日出具,王某称出具借条后一个月内就问其父亲,其父告知不欠孙某夫妻的钱。王某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现孙某根据借条向王某主张权利,理由正当;第三,王某出具借条后,根据孙某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对欠款的事实王某没有否认的意思表示,且经孙某催要,王某已分多次偿还了13000元。因此,承办法官认定王某应向孙某偿还下余借款。
为了使案件达到理想的效果,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在第二次双方到庭调解时,孙某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总计支付孙某40万元,但要求当庭支付一部分。王某思虑后表示同意,愿意当庭支付2万元,双方就下余款项的支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然而在签字之际,因孙某儿子的一通电话,致使调解工作又陷入僵局。为尽快化解矛盾,法官在第二次调解的基础上,继续联系双方调解,终于促成了双方的第三次面对面调解,王某同意当庭支付孙某5万元,剩余部分分三次偿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是现在常见的案件类型,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使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如借条、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等,并在权益受到损害使及时主张权利,借款人如果存在受胁迫等其他违背自己真实意思,向他人出具借条的情形,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