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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杨某与被告桐柏县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8-30 10:56:23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担任监事职务,但是对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知甚少。近期,原告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问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剩余资产,张某拒不告知。为此,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过书面的《查阅、复制申请书》,请被告十五日内让原告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但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提供任何材料供原告查阅。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桐柏县B公司向原告杨某提供自2017年12月27日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给予充分的时间供原告杨某查阅、复制;二、判令被告桐柏县B公司向原告杨某提供自2017年12月27日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并给予充足的时间供原告杨某查阅、复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在向被告书面提出申请后, 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不能因没有设置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抗原告的请求。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具有公司合法股东身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实现知情权。本案充分考虑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与规范。

责任编辑: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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