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三人高某为南阳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9月,第三人高某为筹建南阳A公司时以其曾经受过刑罚处罚要求借用原告名义登记,高某完成公司登记后将公司业务又转给其在信阳的关联公司,导致公司业务逐渐萎缩。原告为防止本人信誉受损,要求第三人高某将原告的登记进行变更,遭到高某拒绝,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第三人高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诉求确认不是被告股东,在第三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原告现有的证据很难支持其主张,故在向原告阐法析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通过调查了解到第三人高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诉求确认不是被告股东,在第三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原告现有的证据很难支持其主张。审判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向当事人释明,使其正确认识案件存在的问题,主动撤诉,做好充分准备再行起诉,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