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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链条锁定肇事司机

  发布时间:2009-06-29 20:31:12


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被告人亦不认罪,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被告人马哲奎被桐柏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

200712619时许,被告人马哲奎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载一车木柴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947公里+565米处时,将同向行人介平玉、雷大新撞倒,造成介平玉当场死亡、雷大新受伤当场昏迷。无现场目击证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逸,后被桐柏县交警队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但其供述前后矛盾,包括桐柏县林业局鸿仪河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间驾驶拉有树枝的农用三轮车经过事发地点,肇事车辆遗留在现场的树枝经西北农林大学专家鉴定与被告人车上所拉树枝属同一品种,被告人所驾驶农用三轮车与被害人描述的肇事车辆特征相符,被告人妻子在事发后曾找多名证人要求为被告人作伪证等等。这些事实客观地使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马哲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桐柏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亦未上诉。

责任编辑:王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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