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与被告刘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的货款肆万玖仟捌佰元(49800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被告在原告小卖部赊欠货款壹万陆仟捌佰元(16800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在原告小卖部赊欠货款叁万叁仟元(33000元),被告分别于欠款之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两次合计赊欠货款肆万玖仟捌佰元(49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欠款未付。综上所述,被告的欠款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任科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欠条两份(书写在一张纸上面);4.王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任科橦书写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刘明海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4日,被告刘明海在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赊欠货款壹万陆仟捌佰元(16800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在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赊欠货款叁万叁仟元(33000元),两次合计赊欠货款肆万玖仟捌佰元(498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如下:“欠条¥16800刘明海欠任万江现金壹万陆仟捌佰元欠款人刘明海2019年10月24号”“欠条¥33000.0今欠任万江现金三万三千元整欠款人刘明海2020年元月16号”。任万江系任科橦父亲,受任科橦委托从事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的日常经营。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刘明海在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当即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未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桐柏县城关名酒土特产商行货款49800元,并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实际拖欠金额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被告刘明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