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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种树起纠纷 致人死亡担刑责

  发布时间:2009-06-29 20:32:27


邻里之间因为在房前种树发生纠纷,厮打中胡某被摔倒在地脑部受伤医治无效死亡。61日,被告人刘某被桐柏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228日下午,胡某在其嫂子林某家门前栽树,林某看见后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林某的侄子刘某看见后也上前与胡某争吵,后两人发生厮打,期间刘某把胡某摔倒在地致伤脑部,胡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31日,被告人刘某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6万元并已支付,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民间纠纷同他人发生争执,在其抱着胡全斌将其摔倒的过程中,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预料到,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其过失行为与胡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真诚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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