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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能力作风建设年】桐柏法院:好意同乘引发侵权,适当减责彰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2-06-16 09:29:30


    【基本案情】

    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自南向北行驶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郭某及电动车乘坐人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向南阳市桐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郭某、曾某、富德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南阳市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赔偿比例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付比例,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付比例;原告无偿乘坐郭某电动车,郭某未拒绝,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理应减轻郭某赔偿责任,郭某本身亦受伤,酌定郭某赔付原告医疗费40%,其余20%原告自负。遂判决富德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医疗等损失30250.18元;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等损失4599.57元;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用等损失9599.57元。

    【法官说法】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交往中,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纠纷双方当事人多是亲属、朋友等关系,如果一味以交警责任认定书只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的责任,这与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例中郭某作为一名高中生在放学过程中无偿搭乘同学是属于乐于助人的表现,其驾驶两轮电动车在行车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故意或者过失,不应该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应该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施惠人郭某的赔偿责任,受惠人程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开支。这样的判决,既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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