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赫某某在陕西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工作是按照公司发放的流程手册,给公司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有文物古董的客户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意向出售文物古董,对于有出售意向的客户,赫某某负责陪同客户会见公司请的“文物鉴定专家”,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客户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向公司交纳所谓的挂拍费和鉴定费,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赫某某根据客户向公司缴纳的数额,按照百分之十二的比例进行提成,工资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骗取桐柏县村民刘某等9人共计 92600 元,违法所得为 19000元。
审理结果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赫某某与其同案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古董文物参拍需要鉴定文书、缴纳服务费、签订送拍合同等名义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赫某某系普通业务员,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获得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判处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违法所得 19000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自愿交出财物,根据法益说理论,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权,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则是双重的或复杂的客体,一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权,另一个则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更侧重于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且合同诈骗罪必须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这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
本案被告人与其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他人想高价竞拍古董的心理,许诺可以让被害人的古董文物高价竞拍为诱饵,使他人产生自己手中的“古董”很值钱的错误认识,并假借古董文物参拍需要鉴定文书、缴纳服务费、签订送拍合同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他人自愿向行为人缴纳所谓的鉴定费、服务费等费用,虽然被害人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但该合同是虚假的,是行为人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是否签订合同并不能影响行为人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因行为人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