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3日,张某到魏某娘家家中,因家庭琐事与魏某发生冲突、撕扯,张某拿电子秤殴打魏某,魏某持水果刀将张某背部、肩膀、左肋部等处扎伤,致使张某肺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审理结果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使用致人重伤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且防卫人应具有防卫意识,本案被告人魏某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与张某发生厮打,便径直手持水果刀连扎他人三刀,其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防卫条件,主观上亦不具有防卫意识,故对被告人魏某持刀扎人行为不予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而故意伤害则是一方加害另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二者具有根本不同的属性。但是,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外在表现具有相似性,准确区分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与张某因家庭纠纷厮打在一起,该行为是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肢体冲突,且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张某没有使用作案工具、没有朝魏某关键部位击打、也没有造成魏某伤害后果,厮打行为属于轻微不法侵害,不具备防卫行为的紧迫性。魏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接连向张某背部、肩部、左肋部位扎,其采取加害性的行为予以反击有悖常情常理,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明显,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魏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