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中旬某一天晚上,常某应朋友杨某邀请,在县城一饭店吃饭,张某为陪客,席间三人共饮一瓶白酒。散席后,张某的妻子到场驾车送常某回家,途中常某主动电话联系朋友胡某,在得知胡某与黄某、潘某(该二人与常某亦认识)正在饭局中时,执意要求送其到胡某就餐的地点。故张某的妻子驾车将常某送至指定地点,常某由胡某接入饭店。在该饭局中常某饮白酒一杯,另三人均参与饮酒。席间常某曾与朋友胡某发生口角,饭局结束后,四人各自归家。常某在醉酒状态下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路旁,因颅脑损伤死亡。常某的女儿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常某共同饮酒的五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饭局共同饮酒人杨某、张某与常某在饮酒结束后,应常某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与胡某,应认定杨某、张某已尽到安全护送之照顾义务,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饭局共同饮酒人胡某、黄某、潘某明知常某到来之前已饮酒的情况下,又让其喝白酒一杯(倒酒人不明)。饭局结束后,在常某醉酒状态下,无人护送其回家,该三人对常某未尽到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与常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与死者身亡之间存在侵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根据彼此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在明知酒后驾驶行为违法、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的情形下,不加注意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赔偿两万余元、黄某赔偿一万余元、潘某赔偿七千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朋友间聚会多数会有喝酒的习惯,喝酒没有错,但如果不加注意强行劝酒、灌酒,或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饮酒之人,同桌人不加劝阻,或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提醒、护送义务而导致聚会中的饮酒人死亡的,那么一旦发生官司,就会因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常某出事前参与过两个饭局,饭局中的每个人均参与饮酒,貌似都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第二饭局中的人会认为常某在第一饭局中喝的酒多,第二饭局中仅喝一杯,因此第一饭局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更大。但第一饭局中的杨某、张某虽与常某共同饮酒,但无证据表明二人有劝酒、灌酒行为,且酒席结束后,应常某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与其朋友,应认定该二人已尽到安全护送之照顾义务,不具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亲朋好友间聚会喝酒时,应适可而止,莫劝酒灌酒,如有成员醉酒,应将他安全护送回家交与家人。切莫因喝酒酿大祸,亲人朋友俱心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