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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法院:高某与桐柏某农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5-17 16:29:32


    基本案情

    桐柏某农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高某系桐柏某农业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监事职务。高某向桐柏某农业公司邮寄了律师函,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合同文本、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公司职位薪水证明等文件。桐柏某农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以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由,拒绝了高某的查阅申请,遂引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桐柏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高某的查阅申请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桐柏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故其不能以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由对抗高某的查阅申请。桐柏法院作出判决:桐柏某农业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高某查阅。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不是纸面上的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产使用情况。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本案判决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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