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埠江法庭依法确认申请人徐吉华与申请人周桂秀、栗居甫达成的分割赔偿款调解协议有效。这是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
申请人徐吉华(现年28岁,未婚)2010年在山东省打工意外受到伤害造成高位截瘫,终身将在轮椅上度过,暂住南阳市南石医院附近继续康复治疗。其获得的25万元赔偿金储存在桐柏县埠江镇农村信用社,存单在其母亲周桂秀手中。就该笔赔偿金如何支配的问题,徐吉华与母亲、兄弟和继父发生了争议。母亲持有存单却不交给徐吉华,徐吉华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又不予办理。6月25日,徐吉华到桐柏县埠江法庭立案起诉父母要回存单,但因双方居住在唐河县,不属桐柏县管辖,法庭未予立案,同时建议其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6月26日,徐吉华的母亲周桂秀、继父栗居甫也到埠江法庭立案要求分割存款。法官考虑到双方居住地距离埠江法庭较近,且争议存款存在埠江镇农村信用社,便于调查取证,经征得双方同意,委托埠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6月29日,双方在埠江镇人民调解员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现存桐柏县埠江镇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徐吉华人身损害赔偿款25万元支付父亲栗居甫赡养费22250元,母亲周桂秀赡养费21560.24元,二人共计43810.24元;二、申请人徐吉华原在山东省住院及回来康复期间共由徐吉成、徐吉才二人(均系申请人徐吉华的哥哥)护理,护理费用各7140元,其他费用3000元,合计17280元,由申请人徐吉华支付;三、申请人徐吉华另将19000元现金交给母亲周桂秀保管,徐吉成、徐吉才护理费暂由母亲周桂秀保管,申请人徐吉华不得干涉;四、以上款项共计80000元应从桐柏县埠江镇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徐吉华25万元存款中分割,申请人徐吉华保存自己份额17万元,由母亲周桂秀保存8万元,双方各自支配。以上协议签订后自觉遵守,不得反悔,今后永不纠缠。”
6月30日,双方共同向埠江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埠江法庭立案受理后及时进行了审查,分别到唐河县马振扶乡郝庄村和南阳市调查核实,查明《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调解过程不存在违法情况,遂于7月7日作出《确认决定书》,依法确认了《调解协议书》有效,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时化解了这一家庭纠纷。
【新闻链接】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于2011年3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问题、司法确认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将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