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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能力作风提升年】桐柏法院: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 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15 11:28:25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张某与叶某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张某某。2013年6月13日叶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女儿张某某由叶某抚养,张某每月20日前支付收入的30%作为抚养费,重大开支由双方协商承担,张某依法享有探视权”。后经双方父母撮合,叶某与张某关系有所改善,二人欲复婚,共同生活至2015年9月底,后彻底分开,叶某从原工作单位辞职在家。2019年1月始叶某与女儿张某某在郑州定居,叶某无固定生活来源和收入,加之疫情影响、物价上涨等因素,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大。为此,叶某向张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后以女儿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女儿自2013年6月至2022年6月间的抚养费、女儿医疗费和国际学校学费等费用的50%,并在前述费用支付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实际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原告母亲叶某与被告张某因离婚而订立的《离婚协议》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张某应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和叶某协议离婚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对于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结合案情,本院认定二人共同生活至2015年9月底。2015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张某应付抚养费115650.83元,已付80140元,未付抚养费为35510.83元。被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每月应付的抚养费,根据被告2022年的收入情况,应按其2022年1-9月平均每月工资的30%即2278.97元支付。若被告日后的工资收入有变动,原告或被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学费及培训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这里的教育费是必要教育支出,即接受公立教育所需的费用。原告诉请被告负担的补习费、学费等虽属重大开支,但并非必要的教育支出,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应由双方协商承担,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求,且2022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3177.5元,平均每月1931.46元,被告按月收入30%给付抚养费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水平,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负担补习班费用和学费等费用的50%,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承担2022年6月住院期间医疗费的一半,本院结合该笔费用支出的原因、具体数额及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认为原告该笔医疗费属合理支出,诉请被告分担,理由正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某某2015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40068.77元、自2022年12月1日始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2278.97元、支付原告医疗费1713.99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张某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按约定执行。对子女教育培训等重大开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充分考虑开支的合理性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是否征得未实际抚养一方同意,并充分考虑抚养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被告应按约定的支付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对于培训班及就读国际学校的学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宜划入被告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桐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结合当地人均生活标准及被扶养人合理需要来确定抚养费给付金额,并敦促抚养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及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

责任编辑: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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