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项某某委托靳某代为出售游戏账号,然而靳某出售该游戏账号后,未将款项支付给项某某。后项某某再次委托靳某为其购买新游戏账号,并支付了相应款项,靳某遂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分期购买合同。某天,项某某在登陆新购买的游戏账号时发现,该游戏账号密码已被更改,项某某随即与网络公司联系,得知因靳某未支付下余分期,网络公司收回了游戏账号。协商无果后,项某某将靳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靳某支付自己出售游戏账号、购买新游戏账号的相关款项。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某委托靳某先后出售游戏账号和购买新游戏账号,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对于出售的游戏账号,靳某受托所得款项,应支付给项某某;对于新购买的游戏账号,因靳某延迟履行付款,导致网络公司收回游戏账号,靳某构成根本违约,损失应由靳某承担。法院依法判决靳某支付项某某出售游戏账号所得款项,解除购买新游戏账号的委托合同关系,并退还项某某所支付的费用。
法官说法
生活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为购买或出售物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受托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照双方约定以及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靳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支付项某某委托其出售游戏账号的款项,且故意延迟履行分期购买新游戏账号的债务,导致新游戏账号被网络公司收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靳某理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