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二人生育了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程某某的母亲已去世,父亲程某丙健在。程某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财产继承问题,李某乙、程某丙,将李某某、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对程某某留下的两套房产各享有1/8的份额,并且对银行存款、分红型保险的现金价值、抚恤金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程某丙作为程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享有法定继承权,分别由原告李某乙、程某丙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各享有1/4的份额。但因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优抚、救济,被告李某某作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身患多种疾病,可适当多得。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乙、程某丙对案涉两处房产均分别享有1/8的份额,程某某留下银行存款平均分割故程某某抚恤金由原告李某乙、程某丙、被告李某甲各享有15/64,被告李某某享有19/64。原告要求分割保险现值,法院认为合同保险期间未届满,合同尚未终止,分割条件未成就,按保单现金价值分割有损当事人利益,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被继承人程某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被继承人的财产认定应以程某某去世时间为节点的程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为被告李某某所有,另一半为程某某遗产。涉及房产虽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但经调查该房建造于1984年,即处于程某某、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且该房屋资金来源系以家庭为单位自筹,因此该房产属于程某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案涉两套房产,由原告李某乙、程某丙、被告李某甲各享有1/8的份额,既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又能保障李某某居住权。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老年人避讳谈论生死,对于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并不清楚,又担心子女知悉遗嘱内容后产生家庭纠纷,很少有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有效遗嘱,导致埋下继承纠纷的隐患,加上受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等观念的影响,引起大量遗产纠纷,应当加强学习继承法律法规,规范订立遗嘱,避免身后纷争,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