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小咏向某二手车行租车一个月,并签订了租车合同,合同约定租车费为6000元,租车费尚未支付。合同签订后第7天,小咏驾驶该车辆与小魏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魏全责。租赁车辆因被撞,经维修需支付5040元费用,小魏向二手车行支付2000元后,一直拖欠剩余费用未支付。
事故发生后,小咏亦一直未向车行支付租赁费。车行遂将小咏、小魏二人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支付租车费、剩余维修费。
法官联系到二被告后,小魏自知理亏,态度较为配合,愿意调解。但小咏一肚子委屈,他认为车辆刚刚被租,还没开始使用,让自己掏一个月的租赁费,不太愿意。法官遂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租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合同亦签过字,对双方有约束力。经过耐心说明,小咏的态度慢慢缓和。
经过调解,二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6000元、剩余维修费3040元,纠纷得以化解。
此案金额不多,但因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且租赁人因他人影响到其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矛盾集中在一起。经过沟通调解,当事人能够认识到其中的关系顺序,主动履行义务,有力地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