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30斤某品牌桐柏湿西瓜子外包装袋营养成分表标注信息有误,买家姜某以此为由告到法院请求被告某农产品经营店支付十倍赔偿金。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从桐柏县某农产品经营店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购买了30斤桐柏湿西瓜子,共支付了359.4元。姜某收到货后,以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中蛋白质3.0克存在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出十倍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姜某向工商部门投诉多次并将某食品经营部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假一赔十”。
庭审中,原告陈述近一年多以来因购买货物或产品包含本案在内共提起3次诉讼、通过工商部门协调解决大约10次左右。案涉湿西瓜子经检测后出具检验结论:样品每100克中蛋白质31.4克,被告提交书面说明标注蛋白质3.0克系因印刷错误,目前老包装已迭代更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商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所售西瓜子因印刷失误导致蛋白质含量错标属于该种情形,原告未证明所购西瓜子外包装袋营养成分标注影响食品安全,对其或共同食用人造成实质性危害,并无食品安全隐患。原告购买西瓜子30斤,数量较多,超出一般消费水平,结合原告因购买货物或产品提起诉讼、通过工商部门协调解决的频率,应认定原告的行为并非普通消费者。综上,对原告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食品安全领域“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支持,应当视情况确定。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针对销售存在安全问题食品情况,有利于遏制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带动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然而,职业打假逐渐出现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并大量购买后通过12365投诉、举报或诉讼等途径获取高额赔偿的趋势,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不断增加和诉讼数量的扩大,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迫切需要确保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基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环境需要,正常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对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包装、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错误,只要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