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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共借人?

  发布时间:2025-11-25 17:05:52


    在民间借贷场景中,两名借款人共同借款的情况十分常见。不少债权人会习惯性向其中一名借款人催要欠款,却忽略了向另一名借款人主张权利。当债权人起诉两名借款人要求还款时,未被催款的一方以“未被催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清偿,这种抗辩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陈某某系朋友关系,章某某与陈某某为恋爱关系。2017年,章某某、陈某某二人因生意资金周转需求,共同向赵某某借款1万元。赵某某交付1万元现金后,二人共同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二人未按约定还款。赵某某多次追要无果,遂将章某某、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被告章某某认可原告赵某某每年均向其索要借款,但被告陈某某提出抗辩,借条已出具八年多,期间赵某某并未向本人催要过,诉讼时效已过,自己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某提供的借条等证据,结合二被告承认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逾期后,原告有权向两名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章某某与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属于连带债务人。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赵某某向被告章某某主张债权而发生中断,该诉讼时效中断对陈某某同样发生效力,故赵某某起诉二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当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时,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即便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它就像是给诉讼时效按下了“暂停键”,让之前流逝的时间不再算数,重新开始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它确保了在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会不合理地经过,使得债权人有更多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正常交易秩序。

    作为债权人,要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到期后及时通过合法方式主张债权,并妥善保存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这些材料可证明时效中断,保障自身权益。若发现时效即将届满,可通过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期间。对于债务人来说,切勿心存“过了时效就不用还钱”的侥幸心理。即便债权人因疏忽导致时效届满,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事后不能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且诉讼中,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责任编辑: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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