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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遭暴力 法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1-12-06 15:57:57


    赵某于2010年5月份进入某超市从事保卫工作,月工资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超市未给其购买保险,2010年9月26日下午,赵某在工作期间,与一名外来人员因进场事宜发生争执,被人劝解后,此人又纠集两人来到赵某所在的门卫室将赵某打伤,赵某被超市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15天,出院后回到家中,未回超市上班。超市支付了赵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工资。2010年10月,劳动局对赵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201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超市方给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鉴定费等共计3500元,超市方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赵在超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其伤害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酌情确定被告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于法有据。超市方称该期间应截止伤者治疗终结之日,依法无据,不予支持。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给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鉴定费交通费3500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职工的合法权益,用足法律效力,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董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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