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卖了自家门前的树,怎么还要担责任?”面对法院的判决,卖树人王某某满心不解。近日,一起因砍伐树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决砍树人、被砸伤路人及卖树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起案例也为大家敲响了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王某某家中门前有一棵杨树,因影响房屋采光,打算将其出售。经人介绍,他将树木卖给了李某某并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某自行找人砍伐树木并运走。砍伐当天,李某某未设置警示标识,便带领工人违规作业。在砍伐过程中,树干突然倾倒,恰好砸中路过的行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经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王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责任划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某和王某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直接实施砍伐行为的主体,在作业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在路过砍伐现场时,在有人阻止的情况下未停止通行,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进入到树木倾倒危险区域,造成案涉损害,存在明显的自身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某作为树木的出卖人,虽未直接参与砍伐,但在选择砍伐方时,未核实李某某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资质,也未对砍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提醒和监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选任和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李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判决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树木砍伐致人损害的典型侵权责任,责任划分核心遵循《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结合各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定。树木砍伐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无论是砍伐方还是相关方,都应绷紧安全这根弦。
砍伐作业需谨慎,砍伐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作业前制定安全方案,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护措施,避免违规操作;树木所有人或出卖人,在选择砍伐方时要核实其资质和安全作业能力,同时对砍伐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督; 过往行人遇到树木砍伐等危险作业现场时,应主动远离,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意外发生。
看似简单的砍树行为,背后暗藏诸多法律风险。这起案例警示大家,安全无小事,责任记心间,任何涉及危险作业的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