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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搭乘朋友便车发生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06 16:01:19


【案例】

2011年6月,家住桐柏县XX镇的教师张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朋友刘某,便顺路搭乘刘某的摩托车前往学校,途中摩托车不幸迎头与一面包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肇事者见状逃逸。张某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因找不到肇事者,张某与刘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诉至法院。

【意见】

针对上述案例中张某上班途中搭乘朋友便车发生车祸,车主应否赔偿? 法院有两种意见:

(一)在张某搭乘刘某摩托车的过程中,刘某没有收取张某任何费用,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出于好意,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赔偿。

(二)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是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刘某应有保障乘车人张某安全的一般义务。事故发生后,在与之发生碰撞的肇事车逃逸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待到寻到肇事车主,刘某可以再就自己的支出赔偿数额向肇事车主追偿。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我国《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责。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而摩托车以至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本案刘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对张某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刘某赔偿后,在找到肇事车主后有权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董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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