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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被欠薪,这笔钱到底该找谁要?

  发布时间:2026-04-08 08:50:18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劳动者和施工班组干完活后,面对层层转包的各方主体,常常陷入“找谁要钱”的困境。许多劳动者或“包工头”在干完活后向谁要账成了难题,从业主方、承建方要到转包方、分包方,各个都说不该其承担,无奈只得将上述人员全部诉至法院,那么究竟该谁来担责呢?

    基本案情

    桐柏县某公司欲开发建设某项目,遂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该项目。2016年3月,甲公司该项目全部施工内容,转包给了张某。2017年,赵某让王某到该工程进行砌筑、植筋等施工作业。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21万元,已付20000元,尚欠191965元。《工程结算单》上载明,总包单位甲公司,施工班组王某,施工单位项目部处盖有甲公司某项目部印章,施工现场负责人处有李某签字。此后赵某陆续支付80000元,剩余部分一直未予支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业主方桐柏县某公司、承建方甲公司、转包人张某、招用人赵某及工地技术员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剩余劳务款项。

    庭审中,桐柏某公司、甲公司、张某、李某均以无合同关系、未实际参与施工等为由拒绝担责;赵某则称自己系受张某委托付款,并非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业主方、甲公司及张某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李某仅为工地技术员,均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而王某由赵某召集务工,前期款项亦由赵某直接支付,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赵某主张系受张某委托代付工程款,却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赵某支付王某剩余劳务款111965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招用人召集劳动者并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时,该招用人即成为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主体,至于其在该建设工程中的身份和地位,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本案中,赵某作为案涉劳务的招用者、组织者和前期款项支付者,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赵某在催款沟通中未否认自身付款义务,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认定赵某应对剩余劳务款承担支付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赵某主张其为代付性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故对赵某辩解法庭未予采信。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务工时应明确用工主体,注意留存结算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工程各方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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