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超标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后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8-07 08:51:02


    电动两轮车因其便捷实惠,已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部分超标电动车在技术参数上已接近甚至达到机动车标准,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超标车没买交强险,赔钱时是不是要先算交强险的那一份?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超标电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0日,袁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使与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蒋某某、袁某某受伤。袁某某被送医抢救,住院6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蒋某某系某公司的物流配送员,公司不提供配送车辆,由其自行购买车辆从事配送工作。蒋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本产品承保车辆仅限于被保险人本人驾驶的服务于某公司二轮、三轮快递电动车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均正常处理”;约定第三者死亡伤残保额50万元、医疗费用保额5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蒋某某系在上班途中驾驶其从事物流配送工作的两轮电动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现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殷某等人将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虽在技术参数上属于机动车,但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中,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悬挂号牌、取得驾驶证并投保交强险。而实际社会管理层面并未强制要求两轮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也未强制要求驾驶员取得驾驶证,部分保险机构也未开展此类电动车的交强险业务。普通大众仅凭社会经验无法确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宜仅凭鉴定结论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如果车辆客观上买不了交强险,却要求车主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让车主承担了无法履行的义务,不符合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上述客观限制,法院最终认定,不宜因蒋某某未投保交强险而判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殷某等人及某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能投而不投”与“客观上投不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对于普通机动车(如汽车、普通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也是车主通过自身行为即可完成的义务。如果这类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应有惩戒。

    但对于社会普遍认知中的“两轮电动车”,情况则有所不同。这类车辆虽然在技术参数上可能达到了机动车标准,但实践中,大量超标电动车无法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想投投不了”是客观障碍,此种客观限制并非车辆所有人的过错所致。因此,对于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不宜适用交强险先行赔偿规则,而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超标电动车可以“免责”,只是赔偿方式不同——不是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而是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赔。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正是依据蒋某某购买的商业三者险承担了替代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广大电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风险、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电动车时,尽量选择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型,确认能否登记上牌、能否投保交强险。对于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可以考虑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自愿性保险产品,有效分散风险、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无论驾驶何种车辆,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虽不因“无法投保”而加重,但侵权责任本身不会免除。

责任编辑:sr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