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子女因父母早年未尽抚养职责、未支付抚养费用,便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更以离婚协议约定为依据规避赡养责任。父母的未尽抚养义务,是否能够成为成年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合法
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厘清抚养与赡养两项法定义务的法律边界,明确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准则。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刘小某(本案被告)。2014年,刘某某与梁某某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刘某某自愿放弃刘小某的赡养义务。现刘某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入住养老院生活,他将成年子女刘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小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需依靠养老院照料维持生活,符合需要子女赡养的法定情形,被告刘小某依法应当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责任。
庭审中,被告刘小某抗辩,其成长过程中,父亲刘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从未向其支付过生活费,未履行为人父的基本责任,且父母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父亲自愿放弃其赡养权利,据此主张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免除法定赡养义务,案涉离婚协议中放弃赡养义务的相关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父母早年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也不能成为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依据。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被告刘小某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现状,以及原告养老生活的真实所需,依法酌定被告刘小某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不会因父母离婚、再婚或抚养义务履行不到位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是相互独立的法定责任,两项义务不存在对等抵消的法律关系。即便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缺失、未支付抚养费等情形,待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仍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