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系淅川县某镇桑蚕站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8月,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25间房屋(建筑面积542平方米)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帐报销。2010年6月,吴某将该25间房屋以抵押担保的形式在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2011年6月,吴某因害怕群众举报,还清了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把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贷款。
【争议观点】
对吴某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费用5300元入镇桑蚕站帐报销,构成贪污罪无异议。但对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的行为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已取得25间房屋的所有权,并实际支配占有,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没有给公共财产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虽没有贪污的故意,但抵押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
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将镇政府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实际上已取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建要件,而主观上吴某明知房屋属于镇政府所有,却仍然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属于犯罪故意。另外,贪污罪为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因此吴某辨称,自己并没有想把房屋占为已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贷款的说法,并不能阻碍对其贪污犯罪的认定。
综上,吴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是贪污既遂,应认定为贪污罪,吴某贷款20万的行为应属于对贪污所得的处置,事后吴某上交房产权证,并还清贷款的行为,应认为是犯罪既遂后的自首并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从轻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