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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装着责任 方能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09-07-01 11:13:10


200787,一起涉及三方利益的水库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我们的细心摸底,进而层层协调,不但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而且实现了原告、被告及第三方的互利共赢,案件效果受到了县领导的高度评价。

小案件后有“大背景”

2007619,一个同往常一样平淡的日子,我从庭长手里接过一宗从立案庭转来的卷宗材料——桐柏县水利局作为清淮水库的发包方状告承包方王某、余某,要求解除水库承包合同。

起诉书上写道:1997年,桐柏县城关镇居民王某、余某与城郊乡政府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清淮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等。1999年,县水利局取得了清淮水库的所有权并接管了该水库。同时,也继承了该水库承包协议中发包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与王、余二人继续合作。现因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审查完立案手续,我按照程序及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组织了庭审。随着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深入,整个纠纷发生的台前幕后,也逐渐显现出来。20074月,该县一投资达两千多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河南淮源盛煌油脂有限公司,在水库下游建成并即将投入生产,而厂区周边水源相对紧缺,距厂区5公里的清淮水库成了“淮源盛煌”唯一合适的水源。作为清淮水库的发包人,接到“淮源盛煌”的取水请求,立即给予了许可。但水库承包人却坚决不同意“淮源盛煌”在水库取水。王、余二人认为,原协议只约定承包方应满足农业用水,未约定工业供水事项,自己有权力不给“淮源盛煌”供水,况且供水会影响自己的水产养殖。双方陷入僵持,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县水利局遂以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未尽安全管护职责曾导致失火事件发生以及养殖方法不当污染水源为由,将二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是否解除合同,影响深远

突然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在清淮水库苦心经营了近10年的王、余二人焦急万分,因为他们担心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案件县里领导会不会干预?法院能否依法公断?但同样着急的还有等着引水开工的“淮源盛煌”和担负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角色的县水利局。庭审结束后,他们都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在等待着我们的判决。

如果简单的就案论案,仅判断是否应该解除合同,对一名职业法官来说并不困难。但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清楚地知道到,这样的一份判决实际上并不能妥善解决原、被告和“淮源盛煌”的实际问题,甚至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水产养殖是一个风险大、周期长的事业,提前解除合同无疑会给投入近十年心血的承包方造成不小的损失;而继续维持原合同,又影响了“淮源盛煌”的正常开工,损失会更大,县水利局可能要为此落下“服务招商引资不力的嫌疑。

调解层层推进,分歧逐渐消除

我深知,要想审理好这个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绝对不能采用坐堂问案的方式,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切实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平衡各方利益,找到一个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于是,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面对面”、“背对背”的沟通交流。

第一轮:县水利局表示,招商引资是推动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为“淮源盛煌”发展创造良好的用水环境是他们的职责,被告如果坚持不同意供水,他们只能解除合同;而如果被告同意供水,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合作。两名承包人则吐露了他们的担忧:在原合同义务之外提供工业用水,导致水库水位下降,水产养殖势必减产,损失谁来负责?况且“淮源盛煌”这样的大企业用水量很大,如果不加节制,水库能承受吗?

水库的蓄水量和供水能力是一个关键。为此,我们专门邀请有关专家一起查阅水库资料、实地调查常年水位变化情况。结论是,虽然提供工业用水后会给水产养殖造成一定影响,但只要用水各方善意取水、互谅互让,清淮水库还是能够兼顾水产养殖和工业用水的。于是,我们设想,是否可以在维持原合同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兼顾三方利益,找准水产养殖和工业用水之间的平衡点,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供水和补偿问题达成补充协议?

思路既定,我们马上同原、被告进行了第二轮的沟通:一方面规劝被告,水资源属于国有,水利局作为水行政部门有权对全县水资源进行合理调度,虽然十年前的合同未约定工业用水,但对十年后产生的新需求,应当善意磋商;同时,还要从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给外地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指出原告应当慎重考虑承包方的利益,对工业用水量应当确定一个必要限度,并就养殖收益减少给予合理的补偿。经过耐心讲理释法,权衡利弊,双方均接受了这一建议。

接下来,就是组织双方商谈具体供水量和补偿数额的问题了。经过反复磋商,在供水量上,双方明确了水库水位的最低保障线,即最低不得低于启闭机上1.5。在补偿问题上,考虑到合同的剩余期限,以及承包方在水库周边植树所带来的附加价值等因素,双方同意由发包方一次性给予承包方15万元的经济补偿。

原被告握手言和,第三方获得供水

87,在受理该案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诉讼双方欣然签署了对清淮水库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在交换协议时,两方诉讼当事人的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此后,原告撤回诉讼,被告如期拿到了补偿款又回到水库安心经营,而第三方“淮源盛煌”也终于得到了水源保障。一场“水官司”就此尘埃落定,争水的三方实现了互利共赢。

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撤诉裁定后,我倍感轻松,又感触良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贯彻最高法院的上述要求,我认为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切不可“坐堂问案”、一判了事。商事纠纷中,每个确认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背后,都存在着一方甚至多方的利益要求;而法官的每一个决定,又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善找症结,拓宽思路,巧辟蹊径,力求案结事了,通过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鼓励诚实守信,保障交易安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铁案方显真本领,‘事了’才能促和谐应当成为每一个法官的座右铭。

 

责任编辑:王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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