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争议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实际,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其与2009年某天晚无证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虽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但由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因张某一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其应付全部责任,所以,张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交通部门虽然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但是张某作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事实不能改变。
综上,张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