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争议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根据本案争鸣话题,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张某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于上下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应符合保险条例第六项的规定,对于此事故应为意外事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于事后查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形,我有以下分析: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其中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为工伤。那么,张某的无证驾驶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是否达到交通肇事的程度呢?我认为,从交通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处理来看,显然交通部门认为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其次,从张某的事故仅造成了自身的伤害,未造成他人伤害来看,当然也未达到交通肇事的程度。所以,对于此争议,根据此案,我认为不属于工伤认定排除的范围。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护作为劳动保护的组成部分,其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该是最大可能的保障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劳动法规定工伤认定才去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此,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作出处理时,应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职工拥有机动车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也应对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予以加强,一旦出现恶意情况,也不予留情的予以处罚,更大限度的实现法与社会的平衡与协调,防止一切极端化,更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保障利益的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