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打下欠条,债务该由谁承担? 2012年5月28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代替他人打欠条的债务纠纷案。
2008年,李某用自己的挖掘机在桐柏县吴城镇为刘某开挖山坡,2008年9月10日李某经刘某介绍在徐某的加油站加柴油欠款2000元,由李某出具了欠款人为自己的欠条,当时说明此油款由刘某结算。而此后几年来该欠款一直未付。
法院认为:李某在徐某处加油,并向徐某出具了欠条,双方系柴油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系卖方,被告系买方。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关于欠条是代替刘某所出具的、欠油款2000元应由刘某偿还的辩称,系被告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原告无关,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柴油款2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欠条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个重要证据,不要随意代人出具欠条,防止日后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