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2年三月,李某在某驾校报名学车,交纳了3000元报名费,与该驾校签订了合同。五月初,李某通过了理论考试后开始上车练习。练习期间,李某在教练的陪同下在道路上练车,在向前方直行时,因李某技术不熟练对油门和方向控制不好,车向路边快速驶去,慌忙中,李某又错将油门当刹车,把路边行走的孙某撞伤,造成孙某多处骨折。孙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万多元。请问,李某作为驾校学员,该起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着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李某作为驾校的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时,应当由教练陪同。因李某是没有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
一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为是教练员没有尽到相应职责所致,因此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