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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2-08-13 16:24:35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朱某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要求退车,遭到薛某的拒绝后,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800元钱。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胁到薛某处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要求薛某给付补偿金是合理的要求,只是采取的方式有些过激,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存在强迫接受不公平交易或服务的行为,二人之间只是在完成交易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薛某事先违背诚信原则,致使朱某提出补偿的合理要求后采取过激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为达到退车的目的和得到质量补偿金,纠集数人对被害人薛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迫使薛某接受其退车或者退款的要求,薛某不得已“退”给朱某11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与薛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交易,其纠集数人强行退车遭到拒绝后,遂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迫使其退车,此时的交易已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朱某退车的要求遭拒绝后,以暴力对薛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迫使薛某在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交出1100元,使得本来以合法形式进行的买卖关系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认为朱某构成了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朱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被害人薛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二、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本案中朱某没有完成退车这一交易,也没支付对价,因此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朱某在退车的要求遭到拒绝后,纠结数人对薛某进行殴打,使薛某共交出1100元,属于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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