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全面落实县委决策部署,现就我院服务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桐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十项措施:
一、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企业就是保增长、保企业就是保民生、保企业就是保稳定”的司法理念,以有利于企业发展为根本标准,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作用,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管工作,选择一个骨干企业为联系点。各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好“走访企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桐法发〔2009〕45号)文件要求,第一走访组重点联系县城区重点企业,第二走访组重点联系县困难企业,第三走访组重点联系房产和建筑类企业,第四走访组重点联系县金融涉诉企业,第五、六、七、八、九走访组重点联系人民法庭辖区企业。院班子成员和各小组每月至少走访一个联系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及时向院报告工作。各走访小组要定期到企业对经营人员进行培训,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审判工作实际,以案说法,提高企管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大力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深入到工矿企业和案发地公开开庭,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要注意发现和分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和避免经营风险,减少和预防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企案件。对涉及企业的各类纠纷,各业务庭要积极采取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传真立案等各种快速便捷的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受理工作,并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于困难企业提起诉讼的,要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对各类涉企案件,应遵循“三快四优先”原则,即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对涉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认真落实办案效率提速的各项要求,对涉企纠纷除重大复杂案件外,一般应在4个月内结案,执行案件在3个月内执结,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全力维护金融安全。民二庭、民一庭和人民法庭要加强与金融、保险业的交流与沟通, 统一金融、保险专业法律问题的认识,积极引导金融企业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于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借贷、消费贷款、投资理财、房地产信贷、以及群体性存储合同纠纷案件,应建立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化解金融危机。刑事庭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的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要严厉打击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侵财犯罪,确保国家金融资产安全。行政庭要妥善处理各类涉及金融的行政争议案件,监督和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权。执行局、法警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金融债权的执行力度,依法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净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民二庭、民一庭和人民法庭要妥善处理好企业与当地群众间的民事纠纷,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行政庭要妥善处理涉企行政案件,及时制止行政部门针对企业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管理)行为,规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尽最大可能化解企业用工、土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促进企业与政府间的信任与谅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刑事庭应协调公安、检察部门,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失;要坚决从重从快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交通电力设施等影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侵占、挪用、诈骗国有企业资金财物等侵财型犯罪;重点打击强迫交易、阻扰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重点工程、重大建设项目进展顺利,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民一庭和人民法庭要坚持保障民生与促进企业并重、促进就业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兼顾、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统一的原则,慎重受理和处理企业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因企业破产、歇业等引发的经济性裁员、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等涉及民生的案件,要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民二庭应认真审查企业破产申请,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受理,防止因受理不及时而给债务人提供隐匿、转移财产的机会;对于假借破产逃避债务的,坚决不予受理,以确保交易安全;在破产案件审查阶段,对于有一定发展潜力、前景看好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运用和解、重整等措施,尽可能避免企业破产,帮助企业获得生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等问题,优化企业组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加大涉企纠纷调解力度。各业务庭要认真执行并积极完善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纠纷,企业请求帮助的,要提前介入,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化解。要不断完善多元化调解网络,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依法受理的各类企业间纠纷案件,要平等保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尽量采取合法、合理的调解方式予以解决,及时化解企业间矛盾;对于涉企纠纷,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尽可能地以调解、和解地方式结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要注重调解效率,坚决避免以拖代调、强迫调解等现象发生,尽最大的努力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
八、积极探索涉企案件执行新方法。执行局、法警局要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加大涉企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要穷尽措施,帮助企业实现合法权益。对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在做好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要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等强制措施;需要对骨干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分管院长,对于重大执行活动要及时上报院党组,院党组根据需要向县委、人大、政府报告;特别是对于拘留、逮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要慎之又慎。对于双方均为企业的,要注重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艺术,尽可能通过和解的方法,争取双方的谅解,实现互利“双赢”,以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发展。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被执行企业,要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有发展前景或有希望挽救的被执行企业,要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机会,鼓励运用和解、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经营权等灵活多样的和解执行方式,帮助企业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避免产生各种不稳定因素,并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执行标的款在执行到法院账户后,要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截留。
九、建立涉企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在立案、审理、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经营异常行为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及拟采取的重大工作部署,各庭室要及时报告院党组,由院党组向县委、人大、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争取重视支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生的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各业务庭不仅要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而且要及时上报,不得拖延和故意瞒报;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要及时拿出针对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各业务庭在遇到上述事项时,要及时上报中院对口业务部门,等候答复。同时,要通过报告制度,认真总结服务企业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和树立服务企业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充分体谅涉诉企业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焦躁心理,用足用好法律政策,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重点解决好群众观念问题,彻底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院工作作风拖沓、马虎、衙门作风等问题,真心实意为企业排忧解难。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开拓创新的作风、一心为民的作风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彻底转变冷横硬烦的不良态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禁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企业负担,最大限度满足涉诉企业的合理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