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这是8月17日上午,桐柏县人民法院埠江法庭一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一幕。与以往不同,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多了一道程序:向法庭宣读作证誓词,证人当庭面向国徽宣读做证誓词,并在宣誓完毕后在誓词上签字捺印,装入卷宗。
埠江法庭庭长门敬录表示,以往基层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因为受家族、邻里等种种关系影响,证人在出庭时碍于情面往往不能严肃、严谨做证,适用证人宣誓制度,目的在于警示证人更加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严肃性,促使其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