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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09-08-03 10:44:35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诉讼后能执行对方的财产,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实现。财产保全有两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当事人诉讼前,故法律对其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保全的同时,必须依法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中,法律对其的规定比诉前财产保全较为宽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得出,诉中财产保全的发生,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另外,若当事人申请保全,不以提供担保为必须,法院可以视情况责令当事人提供;与诉前不同的是,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综上分析,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在于启动要求和当事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但是,不管哪种保全, 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责任编辑:王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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