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项是“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咨询、审核案件的委托移交和受理无程序规定,法官对审判中涉及相关技术问题,口头向技术人员咨询,技术人员进行口头解释或简单地写个书面意见,程序上显得不严谨。
审核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哪些案件需要技术人员审核、解答咨询,哪些案件现有的技术人员能够作出解答和审核,对鉴定文书主要审核哪些内容都不明确。
审核意见书面文书没有统一的格式。技术人员审核后,制作什么样的文书,审核意见书的规范术语,文书的审核签发,结论应该怎样写,都不统一,随意性大。
审核意见书的效力不明。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在审核鉴定书时,对哪些问题给予认定,认定的效力如何,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如何等,没有明确规定。
技术队伍人力不足,技术专业单一,远远不能适应技术审核工作的需要,司法技术的发展后劲不足。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针对司法技术的职能和法院技术鉴定的现状制定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规范性操作实施办法。从案件移送、受理、咨询、审核范围、文书格式、内容要求、结论述语、意见文书审核签发、文书的效力和作用定位、对审核技术人员工作纪律、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统一司法技术的咨询和审核工作,使其有章可循。
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留和充实技术人员。对有机构无专业技术人员的,应逐步予以充实。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应与人事部门对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待遇进行协商解决,稳定人员队伍。
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的培训。高级人民法院应针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特点,加强工作总结,举办相应的专业性培训班,提高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好技术人员对审判工作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