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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受伤,谁应承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02 10:04:16


    案情:2010年“十一”期间,贺某参加了“盘古神”旅行社组织的“西安四日游”,但原定的地接旅行社未经“盘古神”旅行社同意,改由陕西方圆国际旅游公司实际提供接待、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10月2日下午,贺某随团在秦陵地宫游览时,因人员拥挤在楼梯上摔倒,造成“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陕西方圆旅行社将贺某送医院救治后,向贺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贺某在地宫受伤的损失应由秦陵地宫承担赔偿责任,如秦陵地宫不承担责任,我公司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贺某订立旅游合同的“盘古神”旅行社在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旅行社责任险,贺某遂将“盘古神”旅行社、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陕西方圆国际旅游公司和秦陵地宫告上法庭,请求四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1845.94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在现实中,往往有消费者遭遇类似的情况,将要面对使用哪种责任才能更好维护自己权益的选择。

    就本案而言,侵权责任是基于贺某的人身、财产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盘古神”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以自己名义与贺某订立了旅游合同,陕西方圆旅行社系实际为贺某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秦陵地宫则是向方圆旅行社出售门票,并实际向贺某提供游览、娱乐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秦陵地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贺某受伤的侵权责任。贺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还可以向其请求精神赔偿,而在本着“填平损害”精神的违约赔偿请求中是不能提出精神赔偿的。

    在考虑哪种责任赔偿更多的同时,还要考虑不同责任的赔偿请求举证难易程度的不同。违约责任只要有合同,证明对方违约即可,而侵权责任的举证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一般侵权行为中,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作为一个外出旅游受伤的消费者,这是很困难的。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贺某明确要求按照违约责任起诉,故旅游合同的相对方“盘古神”旅行社应首先承担违约责任,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陕西方圆国际旅游公司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且已向贺某书面承诺愿承担责任,依法应与“盘古神”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陵地宫在违约之诉中不承担责任,但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依法另行向合同相对方追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盘古神”旅行社赔偿贺某各项损失161845.84元,陕西方圆国际旅游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替代“盘古神”旅行社赔偿上述损失。

责任编辑:w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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