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义务帮工引发交通事故,谁应为受害人损失买单?

  发布时间:2013-07-24 18:17:38


   基本案情:温某系南阳市豫宛车业公司员工,2010年7月被公司派驻桐柏博特汽车专营店从事代销某品牌车型促销活动。13日下午,博特汽车专营店因故需要挪车,温某在帮忙驾驶属于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的代销商品车辆从店门口开到路对面的过程中,与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宋某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被鉴定为听觉障碍十级伤残的宋某遂把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南阳市豫宛车业公司、温某及桐柏博特汽车专营店的业主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官析法:好心办坏了事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义务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出现事故后,谁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呢?本案中,被告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并由其桐柏分公司代为销售,温某因对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义务帮工而发生事故,故义务帮工受益方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考虑到温某作为一名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温某驾驶未登记入户的商品车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温某应对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温某虽系被告南阳市豫宛车业公司雇员,但其帮工行为超出了应当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亦无公司授权,故被告南阳市豫宛车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查和当事人举证,温某的义务帮工行为没有证据证实系桐柏博特汽车专营店业主指使,故张某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被告南阳市金悦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44697.9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温某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反思:热心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和谐“中国梦”必不可少的道德要求。日常生活中不仅要有一副热心肠,更要在给人帮忙的时候注意保护自己与他人的利益和安全,否则,就会出现“出力不讨好”,甚至给被帮忙的人添麻烦的情况。

责任编辑:jxl    


 

 

关闭窗口